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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1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Bohui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孵化楼)5层5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42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
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
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6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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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传明、郭忠武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博聚睿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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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三)担任董事的股东郑金福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荣芳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
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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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传明及郭忠武承诺 
1、本人对博汇科技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股票;
2、对于本人所持有的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限售和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
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数码科技、郑金福、陈恒、博聚睿智、杨秋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上海网宿晨徽和宁波晨晖盛景承诺:若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
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
票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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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加
快研发创新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加强市场营销推广力度、实行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提高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如下:(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2)加大研发力度,丰富品种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
力;(3)加强市场营销推广,提升公司产品影响力和市场形象,支撑业绩提升;
(4)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5)完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情形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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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
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
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停止条件:在上述启动条件中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启动条件中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