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同
意以18.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