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1 证券简称:华兴源创 公告编号:2024-025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和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兴源创”)为
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
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订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青丘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
巷 8 号 8 号,邮政编码为 215000。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负责人。 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TFT-LCD 液晶测试系统、工业自控 围:TFT-LCD 液晶测试系统、工业自控软软件研发、生产、加工、检测;电子通 件研发、生产、加工、检测;电子通讯产讯产品,液晶显示及相关平面显示产 品,液晶显示及相关平面显示产品,银制品,银制品、电子电工材料及相关工 品、电子电工材料及相关工具、模具销售具、模具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及计算 和技术服务;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相关产品机网络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 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专用设备制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 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 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 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试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 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新能源汽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 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 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工业自动控 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制制系统装置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统装置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一)公开发行股份;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 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要约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动的除外。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半年内; 前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三)法律法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核心技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所持 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若公司存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
内;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
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
守本款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
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
定。
虽有前述规定,公司若存在《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