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4-012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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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注册地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688 号 5 幢 938 室 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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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
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
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
大事项,回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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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本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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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用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交易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为计算基础;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二)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围发生变更的,亦参照适用。
审议通过: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议通过:
10%的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的任何担保;
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6.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前款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4 项担保,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上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半数以上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