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1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15.40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7%。
上市流通时间: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 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止,共计 10 天。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圣泉集团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2),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10.0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635 人。
7、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247 名激励对
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的 16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0.80 元/股;由于 16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59.5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244 人。
9、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17.5 万股。
10、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7 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61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5.4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调整后) 量(万股) 对象人数 票剩余数
量
首次授予 2022 年 9 月 22 11.00 元/股 810.00 635 161.00
日
预留授予 2023 年 9 月 15 10.80 元/股 159.50 244 0
日
注:1、首次授予部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290,000 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35 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0.00 万股;
2、预留授予部分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股权激励款项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50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44 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9.50 万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本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40%
期 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30%
期 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30%
期 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
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2 年经审计的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考核目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标为: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益的净利润但剔除
(1)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本次及其它员工激
增长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