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2023 年 9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50.98 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已完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0.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509,800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974%
3、授予人数:30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22.67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总
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潘心月 财务总监 25,000 4.2750% 0.034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484,800 82.9001% 0.6632%
(共 29 人)
预留部分 75,000 12.8249% 0.1026%
合计 584,800 100.0000% 0.8000%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授 20%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授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授 40%
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9、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0、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0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655,000 股调整为 509,800 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23BJAA21B0221),截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止,公司已收到 30 位股
权激励对象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50.98 万股股票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11,557,166.00元,其中计入股本 509,8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1,047,366.00 元。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情况
本次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50.98 万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收到了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