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的变更
公司接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新港派出所通知,因市区地名门牌整顿,原门牌(南京市栖霞区恒广路 21 号)取消,现重新编制更改为南京市栖霞区恒通大道 60 号。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恒广路 21 号 区恒通大道 60 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持股计划;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关联交易;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关联交易;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 行使。股东大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做出
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决议后的相关执行事宜可以授权或委
托董事会实施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任何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