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56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内容提示:
拟投资基金名称:禾迈有天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或者“基金”)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有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天基金”)。
投资金额、在创投基金中的占比及身份: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
金出资人民币 10,500 万元,占创投基金本次拟募集金额 30,000 万元的 35%。基
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募集总额及公司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投资相关文件尚未完成签署,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事项实施过程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创投基金募资过程中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各方缴付出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3、考虑到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相关的投资运作还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甚至亏损等风险。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及时跟进创投基金运作与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风控措施,防范因不规范操作等原
因造成的投资风险。
4、目前基金尚未完成设立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的后续推进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投资创投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创投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禾迈有天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有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3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围绕公司主业进行产业链生态布局,重点投资新能源、半导体,同时关注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行业。
基金存续期间:自本基金设立日起满七年之日止。
投资期限:首次缴款日起满四年之日止为本基金投资期。
合伙人及拟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北京有天私募基金管 普通合伙人 0.33% 100 万元
理有限公司
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 35% 10,500 万元
限公司
3 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64.67 19,400 万元
合计 100% 30,000 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有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4H1T943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
登记编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3284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E 座 163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发起人)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1 海南有天投资有限公司 85% 850 万元
2 陈欢庆 15% 150 万元
合计 100% 1000 万元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有天基金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三)拟投资创投基金其他主要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创投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其他社会募资方及其他各投资人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以募集完成情况及最终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出资,后续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履行出资义务。
(四)基金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
(1)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来通知缴纳资金,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缴款,普通合伙人在缴款通知中载明的到账日为缴款日(以下简称缴款日)。
(2)在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0.33%即人民币 100 万元,且应与有限合伙人同时、同比例实际缴付出资。
(3)合伙企业于募集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新增认缴出资额,除非经合伙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合伙人所持认缴出资份额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投资事项
2.1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本合伙企业的待投资现金、待分配现金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且不违反适用法律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可以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二级市场股票除外)、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各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以下简称现金管理)。
2.2 投资对象
本基金直接、间接投资于半导体、新能源优质项目,同时关注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行业投资机会。
2.3 投资流程
本合伙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流程由基金管理人制定。投资流程上,由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遴选合适的投资/并购标的,并进一步负责尽职调查、项目立项、风控管理、项目上会、交易方案设计、投资条件谈判、
交易文件签署、投后管理、退出安排等一系列工作。
本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与本基金投资及退出相关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完成详细的投资项目分析报告或项目退出建议报告等的基础上,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将相关事项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2.4 持续监控及风险防范
基金管理人尽最大努力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促进合伙财产保值增值,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及风险防范义务。
2.5 投资退出
本基金投资项目通过首发上市(IPO)、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私募股权重组、基金清算等市场通行做法退出。
3、管理费
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合伙企业存续期(包括延长的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本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以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年费率百分之二(2%)计算;
(2)本基金退出期管理费,以合伙企业未退出本金为基数,按年费率百分之一(1%)计算;
4、收益分配
除本协议有特别约定外,本基金所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来源于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收入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以下顺序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返还合伙人之实缴出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并将划分给某一合伙人的部分百分之百(100%)分配给该合伙人,直至该合伙人按照本条第(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其实缴出资;
(2)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1)之后,如有余额,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并将划分给某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其按照前述第(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均已实现年度百
分之八(8%)的单利;
(3)分配超额收益。如有余额,按照 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合伙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5.1.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
5.2.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3)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权益;
(6)企业清算时,依照本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4)按照本协议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缴款通知的要求缴付出资;
(5)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3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4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