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1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处理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及交易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情形。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