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3-04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执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 “执明投资”或“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执明投资总规模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杭州福莱
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
资总额人民币 9,900 万元,占执明投资 99.00%份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拟签署的相关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创业基
金达成的意向,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
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
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律法规、行
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
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提高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进一步实施公司战略布局,公司拟与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鼎”)共同出资合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拟签署《共青城执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共青城执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执明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圆”)将退出执明投资。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鼎”)仍为执明投资的普通合伙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投资基金相关的事宜。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该项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伙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公司名称: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73687349
3、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7、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 805 号 308-44 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10、关系说明: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1、经查询,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12、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 日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9988。
(二)退伙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06470590F
3、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刘扬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10 日
7、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 1 号楼 5 层 A602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10、关系说明: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1、经查询,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执明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共青城执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资本:5,000 万
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4、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 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号
额(万元) 比例 额(万元) 比例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
1 普通合伙 100 2% 100 1%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圆金鼎投资
2 有限合伙 4,900 98% 0 0
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
3 有限合伙 0 0 9,900 99%
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100% 10,000 100%
(三)执明投资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经查询,执明投资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基金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本次出资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属于募
集资金。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
共青城执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场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
镇内。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
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四)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五)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之目的,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可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管理人及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八)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
(九)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投资方式等。
2、根据普通合伙人独立判断,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由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工具(包括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投资平台等)进行间接投资。
(十)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1、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约等衍生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