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福莱蒽特”)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
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159,842,771.43 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杭州维雨、沃哲敏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股本比例 占股本比例
(股) (股)
杭州维雨 7,196,883 5.40% 0 0
沃哲敏 0 0 7,196,883 5.40%
注: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名称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RCQE8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 5
幢 20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76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025%、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 68.75%、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1.1475%
(二)股份受让方
沃哲敏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持有之福莱蒽特合计 7,196,883 股,
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 5.4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经双方确
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
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
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
义务。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一股人民币 22.21 元(以
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159,842,771.43 元。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 70%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 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支付至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均己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份代持的情况。
3.如发生上述的情形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得到上交所确认,最终导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5.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交所的要求完成包括权益变动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3.乙方在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后,其任何处置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过渡期”),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
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
质性障碍;
3.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沃哲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