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11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2 月 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 VIP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6,842,0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6.708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林木勤先生代行职责,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
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306,832,399 99.9968 9,700 0.003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299,979,411 97.7634 6,862,688 2.2366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林木勤 298,500,032 97.2813 是
3.02 林木港 300,820,242 98.0374 是
3.03 卢义富 300,844,039 98.0452 是
3.04 蒋薇薇 301,046,439 98.1111 是
3.05 张磊 300,844,039 98.0452 是
4、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赵亚利 301,095,174 98.1270 是
4.02 李洪斌 301,095,174 98.1270 是
4.03 游晓 301,017,097 98.1016 是
5、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余斌 301,087,799 98.1246 是
5.02 胡亚军 299,784,020 97.6997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3.01 林木勤 12,60 60.1759 0 0.0000 0 0.0000
5,253
3.02 林木港 14,92 71.2523 0 0.0000 0 0.0000
5,463
3.03 卢义富 14,94 71.3659 0 0.0000 0 0.0000
9,260
3.04 蒋薇薇 15,15 72.3322 0 0.0000 0 0.0000
1,660
3.05 张磊 14,94 71.3659 0 0.0000 0 0.0000
9,260
4.01 赵亚利 15,20 72.5648 0 0.0000 0 0.0000
0,395
4.02 李洪斌 15,20 72.5648 0 0.0000 0 0.0000
0,395
4.03 游晓 15,12 72.1921 0 0.0000 0 0.0000
2,318
5.01 余斌 15,19 72.5296 0 0.0000 0 0.0000
3,020
5.02 胡亚军 13,88 66.3055 0 0.0000 0 0.0000
9,241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议案 2、3、4、5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 3、4、5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帅、王茂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