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新项目名称:“13.5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2.5 万吨钛、钴基新材料项目”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在发改部门备案为准)。
投资金额:项目的总投资金额约为 30 亿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具体以公
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
特别风险提示: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项目尚未经过公司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相关财务风险的增加。
4、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及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5、公司本次投资建设“13.5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2.5 万吨钛、钴基新材料项
目”尚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续能否与新建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及能否按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6、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湖口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兴建“13.5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2.5 万吨钛、钴基新材料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在发改部门备案为准)合同书。项目占地约 319 亩(以实测为准),项目总投资金额约为 30 亿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具体实施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对方名称:湖口县人民政府
(二)对方性质:政府机关
(三)负责人:蔡亮 ,职务:湖口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四)与公司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投资系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板块投资新建“13.5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2.5 万吨钛、钴基新材料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在发改部门备案为准)。
(一)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约 30 亿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计划在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板块,总用地面积约为 319 亩(以实测为准),建设生产车间及购买生产设备,主要生产硅基新材料。
(二)项目投资进度:目前项目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取得项目新征用地,尚未经过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项目建设周期:双方约定项目正式开工(主体厂房地下基础动工)日期为单体设计方案报批后 60 天内,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产品投产下线时间为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 180 天内。
(四)项目定位: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
(五)项目资金来源:
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投入。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留存收益投入及项目达产后经营净利润再投资,两项合计约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0%-45%,剩余部分主要通过银行进行长期借款完成。具体资金投入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湖口县人民政府
乙方: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13.5 万吨硅基新材料及 2.5 万吨钛、钴基新材料项目”(暂定名,最终名
称以在发改部门备案为准)。
(三)项目选址
项目拟选址于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板块,总用地面积约为 319 亩(以实测为准)。
乙方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该宗地块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年期为 50 年(以湖口县人民政府供地批文时间为准),出让土地的具体面积、位置以乙方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项目规模
项目的总投资金额约为 30 亿元人民币(暂定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五)建设周期
双方约定项目正式开工(主体厂房地下基础动工)日期为单体设计方案报批后 60 天内,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产品投产下线时间为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 180 天内。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土地挂牌等相关手续均由甲方协助办理。甲方为乙方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3)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乙方招聘员工;
4)负责项目用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杆线迁移,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前确保基础设施满足企业生产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投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乙方确保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年税收达到每亩 20 万元以上;如未达到,乙方同意以土地占用费的形式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乙方已享受的政策所得利益必须在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按用地成本价收回该宗土地,地面建筑物依法按成本价折旧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书(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竣工投产时间节点,建筑物面积,主要设备及工艺流程),投资计划书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附件,视为乙方的承诺,并作为甲方兑现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4)乙方为建设合同书所述项目公司将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乙方应服从甲方园区的规划,项目总平面设计及单体设计必须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县规划委员会审批;乙方不得改变项目内容,若需从事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需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项目应按照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实行智慧化、信息化管理,同时将管理平台数据纳入园区智慧化、信息化管理大平台;
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碳排放指标交易或质押;
8)乙方入驻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园区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不享受合同的任何优惠政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之约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进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不低于土地开发综合成本(标准为 35 万/亩),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用地成本价收回乙方全部项目用地: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项目投资内容的;
(2)乙方项目用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或投产时间,无特殊原因 6 个月以上仍未实质性开工或投产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土地转让(转租)第三方的;或以合作等名义变相将土地转让(转租)第三方的;
(4)乙方不服从甲方规划,未经甲方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而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以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的;
(5)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未达到约定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
(6)乙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生产非合同约定的产品或非同类产品;
(7)乙方正式投产后,连续两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投资强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约定内容的;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碳排放指标交易或质押。
3、 如乙方在甲方处成立的项目公司出现违约,须向甲方赔偿时,乙方与其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效力
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授权事项
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许可范围内办理后续与项目投资建设相关的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当地政府部门就该项目投资建设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二)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与该项目投资相关的最终交易文件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利证书;
(三)其他与该项目实施有关的事宜等。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上述投资项目尚未经过公司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或负债增加导致相关财务风险的增加。
(四)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及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