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32086301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874,552 股,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New Centurio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8 号 1 幢 1 层 R 区 113
室,邮政编码:20170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498,2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成就无边界智能运维”为愿景,聚焦企业
级运维和数据管理市场,致力于通过“服务+产品”模式,帮助客户提
升运维效率和数据价值,助力中国传统企业的“互联网+”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行
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会议及
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
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4,150 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1 孙星炎 5,386,699 12.98%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2 孙正暘 7,909,900 19.06%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3 孙正晗 7,909,900 19.06%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4 李灏江 4,668,750 11.2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5 琚泽忠 4,668,750 11.2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6 程永新 2,490,001 6.0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7 林小勇 186,750 0.4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8 宋辉 186,750 0.45%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9 上海僧忠投资中 2,490,001 6.0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心(有限合伙)
10 上海朱栩投资中 1,660,000 4.0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心(有限合伙)
11 上海森枭投资中 3,942,499 9.5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
心(有限合伙)
合计 41,50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普通股 59,498,208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在主管部门核准(如需)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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