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89 证券简称:长龄液压 公告编号:2021-037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91 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9.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8,735,96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4,989,813.50元。截至2021年3月1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17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 2021 年 6 月 10 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张紧装置搬迁扩建项目”实施的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龄液压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龄泰兴”)变更为长龄液压,实施地点相应由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变更为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在募集资金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该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项目变更后将由长龄液压实施,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原存放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专项账户(账号:
018801260016283)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
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张紧装置搬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与江
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 专户用途
余额(元)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
江苏长龄液压 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 018801260018350 0 张紧装置搬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迁扩建项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880126001835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张紧装置搬迁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骏、李声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