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 万股股份(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王利平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 12 个月,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王利平先生发生交易以及与不同
关联方进行此类别相关交易。
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 万股股份(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王利平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2022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签署
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 12 个月,公司与王利平先生无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
(一)基本信息
王利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 EMBA,高级经济师,1960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3302271960********,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宿迁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市鄞州联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GeoswiftAssetManagementLimited(汇元通)公司董事、沪创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王利平先生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任职公司董事长之外,王利平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至今 董事长
宿迁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至今 董事长
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至今 董事
宁波市鄞州联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至今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GeoswiftAssetManagementLimited(汇元 2017 年 1 月至今 董事
通)公司
沪创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至今 董事
宁波广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2021 年 11 月 董事
(三)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利平先生除博迁新材外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1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3,427.30 23.02% 文教办公用品业务及互
联网营销与服务业务
2 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8,000.00 23.35% 股权投资
3 宁波广弘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5,100.00 67.10% 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4 宁波旭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3,000.00 54.52% 股权投资
伙)
5 易联金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8,150.00 20.00% 第三方支付服务
6 宁波广枫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 74.13% 实业投资
7 宁波市鄞州联枫投资咨询有限公 50.00 100.00% 实业投资
司
(四)关联方资信状况
王利平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
年 9 月 27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37.63 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不含定价基准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五、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王利平
签订时间:2022 年 9 月 26 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利平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37.6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不含定价基准日)。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认购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息,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若甲方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
22,000,000 股(含),本次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双方确认本次认购股票的最终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
若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4、认购方式与金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2,200.00 万股),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含)
82,775.71 万元,乙方的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5、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乙方应当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对价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并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上述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6、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之约定。
7、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8、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约定认购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2)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时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认购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就其不履行部分采取不予发行、选择其他认购对象等方式处理。
(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和(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构成甲方违约。
(4)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