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53 76 证券简 称:博迁新材 公告 编号:2021-028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 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1,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248,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7 - 2021/6/18 2021/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所有限售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 派发的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 28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 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 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2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27-80805920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