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2,624.43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5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4,52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174,924.5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9,351,075.49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4日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 6749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对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 募集资金 项目实施 核准/备案号
号 元) 投入(万元) 主体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
1 粉体材料生产基地 建 65,383.56 41,935.11 宁波广新纳米 2019-330203-33-03-010650-000
设及搬迁升级项 目 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 1200 吨超细
2 纳米金属粉体材料 项 29,021.88 12,000.00 公司 宿豫发改备(2017)70 号
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722.82 7,000.00 公司 宿豫经信备[2018]12 号
4 二代气相分级项目 13,070.09 9,000.00 公司 宿豫发改备[2018]40 号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 公司 -
合计 127,198.35 69,935.11 - -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号),截至2020年1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624.43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 占总投资的比例(%) 拟置换金额
(万元) 额(万元) (万元)
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
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65,383.56 22,624.43 34.60 22,624.43
及搬迁升级项目
(二)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624.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22,624.43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号),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相关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由其出具《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号),经其鉴证,公司编制的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