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9 证券简称:拱东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拱东医疗”)“年产10000吨医用耗材及包材产能扩建项目”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10号”。
本事项已经2021年10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已经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3,000,000.00元,扣除该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4,859,905.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140,094.3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59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于2020年9月10日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以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 截至2021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拟投入金额 6 月 30 日累
计投入金额
1 年产 10000 吨医用耗材及包材产能扩建 26,911.82 26,911.82 18,186.73
项目
2 年产 6.2 亿支真空采血管产能扩建项目 17,836.80 17,836.80 6,844.26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758.06 9,758.06 1,852.35
4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 3,307.33 3,307.33
合计 58,006.68 57,814.01 30,190.66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数据未经审计。
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唐溪路南侧、景贤路西侧”,该实施地点已于2021年4月更名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景贤路88号”。
三、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因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募投项目“年产 10000 吨医用耗材及包材产能扩建项目”在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唐溪路南侧、景贤路西侧(现已更名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景贤路 88 号)”的基础上,再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 10 号(该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系现有生产厂区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唐溪路南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
年产 10000 吨医用耗材 侧、景贤路西侧(现已更名为: 景贤路 88 号;浙江省台州市黄
及包材产能扩建项目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 岩区北院大道 10 号
景贤路 88 号)
除上述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外,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化。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通过整体调整公司各厂区及各生产车间的产线规划和布局,可以提升生产效率,减少生产管理成本及物料中转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其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2021年10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生产车间的科学布局、提高生产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产线布局、提升生产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入额和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况,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其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