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董事......23
第二节董事会......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监事......32
第二节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利润分配......35
第三节内部审计......38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42
第十二章 附则......42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于2021年 7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31792555。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1511 号 7 层 701 单元,邮政编
码:361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1,300,5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贡献者为本,主动
求变,坚持奋斗”的核心价值观,以创新为发展驱动力,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物联科技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模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灯具零售;互联网销售;企业总部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江淮 121,500,000 27.0000% 净资产折股
2 李潇帆 119,560,950 26.5691% 净资产折股
3 李永川 90,918,900 20.2042% 净资产折股
4 李潇宇 72,809,550 16.1799% 净资产折股
5 李春华 10,815,750 2.4035% 净资产折股
6 米莉 10,027,350 2.2283% 净资产折股
7 李冬敏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8 杨进美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9 杨其龙 3,420,000 0.7600% 净资产折股
10 吴世强 3,206,250 0.7125% 净资产折股
11 白双双 641,250 0.14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50,000,000 100.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1,300,5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
的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