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5 证券简称:立达信 公告编号:2022-008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
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认真、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
勤奋、专业、创新为核心价值观,以创新 客户为中心、以价值贡献者为本,主动求为发展驱动力,发展成为世界级物联科技 变,坚持奋斗”的核心价值观,以创新为
企业。 发展驱动力,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物联科技
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益所必需。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 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时间限制。 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任。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
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 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或成或成交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交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划;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