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 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 一节 股份发 行......4
第 二节 股份增 减和回购......5
第 三节 股份转 让......6
第四章 股 东和股东大 会...... 7
第 一节 股东 ......7
第 二节 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9
第 三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12
第 四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 知......13
第 五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14
第 六节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 议......17
第五章 董 事会......20
第 一节 董事 ......20
第 二节 独立董 事......22
第 三节 董事会......26
第 四节 董事会 秘书......30
第六章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 事会......31
第 一节 监事 ......31
第 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 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 一节 财务会 计制度......33
第 二节 利润分 配......34
第 三节 内部审 计......36
第 四节 会计师 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37
第十章 合 并、分立、 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38
第 一节 合并、 分立、增资和 减资......38
第 二节 解散和 清算......38
第十一 章 章 程生效及 修改......40
第十二 章 附 则......40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于 2021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厦门立达信绿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3031792555。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 1511 号 7 层 701 单元,邮政编码:
361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认真、勤奋、专业、创新为核心价值观,以创新为发展驱动力,发展成为世界级物联科技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其他质检技术服务;机器人及智能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电子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模具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灯具零售;互联网销售;企业总部管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购股 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江淮 121,500,000 27.0000% 净资产折股
2. 李潇帆 119,560,950 26.5691% 净资产折股
3. 李永川 90,918,900 20.2042% 净资产折股
4. 李潇宇 72,809,550 16.1799% 净资产折股
5. 李春华 10,815,750 2.4035% 净资产折股
6. 米莉 10,027,350 2.2283% 净资产折股
7. 李冬敏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8. 杨进美 8,550,000 1.9000% 净资产折股
9. 杨其龙 3,420,000 0.7600% 净资产折股
10. 吴世强 3,206,250 0.7125% 净资产折股
11. 白双双 641,250 0.142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50,000,000 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