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立达信 股票代码:605365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及本人配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及本人配偶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永川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潇帆、李潇宇、李春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李冬敏、杨进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杨其龙、吴世强、白双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及本人配偶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减持股份公告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算),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减持股份公告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算),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1)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且不高于本公司上一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