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3-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经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06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监许可[2020]1906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股 4,058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8 万股。其中,公司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058 万股,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
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058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市。2021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所上市。
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6,749,972 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为: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 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器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 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技术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公司股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份总数为 676,848,35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6,848,35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
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