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巴比食品 股票代码:60533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ONGYIN BABI FOOD CO.,LTD.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2020 年 10 月 9 日
特别提示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比食品”、“公司”、“本公司”、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会平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人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刘会平配偶、实际控制人丁仕梅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人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股东丁仕霞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
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公司股东天津会平、天津中饮、天津巴比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嘉华天明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行为可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且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三、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爱国、宋向前、钱昌华、李俊、章永许)的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
人所有。”
(七)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金汪明、尹代有、张程花)承诺:
“一、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