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了以下经营范围:食品互联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进出口。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相关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饲料、日用杂品批发零售;注塑类、吹塑类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食品技术的开发;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与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用塑
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的条文
1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2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食品生
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 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
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五金交 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
电、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金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属材料、机械设备、饲料、日用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杂品批发零售;注塑类、吹塑类 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
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食品技术 用农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
的开发;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产品零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 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
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与销售。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
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
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券; 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股份总额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 股计划;
之间单次关联交易(公司接受担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单次关联交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交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或者公司与同 就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或者公司与同
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 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接
关联交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 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