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6 证券简称:帅丰电器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9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 登 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3 - 2023/8/4 2023/8/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4,009,1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9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8,254,377.5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3 - 2023/8/4 2023/8/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 股东的现金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邵于佶、邵贤庆、商若云、 浙江帅丰投资 有限公司、嵊州市丰福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85 号 )及《 关于上市 公司股 息红利 差别化 个人所得 税 政策有关 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分红派 息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697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27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27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 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扣税执行,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27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 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相关纳税人 自行缴纳, 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9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五合西路 100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3356233
特此公告。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