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3 证券简称:沪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
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助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项;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3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担保。 通过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提供对外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
供对外担保。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