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9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具体说明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货币指人民币,简称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20
问题三 ...... 31
问题四 ...... 40
问题五 ...... 52
问题六 ...... 56
问题七 ...... 60
问题一
申请人 2020 年 8 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总额 2.13 亿元,用于整车线束智能生
产项目和新建自用全自动仓库,上述项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均已陆续投产使用
或者完工进入试运行阶段,尚未实现承诺盈利数。本次拟募集资金 7.03 亿元,用于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线束部件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补充及视同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的区别,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实际承诺盈利数情况下再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现有业务效益存在显著差异;(5)结合再融资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说明本次融资是否符合融资间隔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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