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64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和 2024 年 6 月实施的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10.61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3、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3 日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共计向全部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09 元/股。
5、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5 万股。
6、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1、公司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11 月实施完
毕。
2、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3.80 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实施完毕,
(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据以上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1.09 元/股-0.1 元/股-0.38 元/股=10.61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调整回购价格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