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同步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1) 公示内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 公示时间:2024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16 日,公示期已满十
天;
(3) 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
(4) 反馈方式:以书面形式方式进行反馈,并对反馈意见进行记录;
(5) 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情况,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及技术骨干等,且均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陈 晓 良 王 炜 郑 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