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34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星
期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必需。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公司上市,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若公司上市,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司股份;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