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4-024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8 - 2024/5/9 2024/5/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不参与现金分红的公司回购股份 350 万股,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数为 40,816.90 万股,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245.07 元。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4.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本次分红派息时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后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2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2,245.07 万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
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 股 的 现 金 红 利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总 股 本
=408,169,000*0.30÷411,669,000≈0.2974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74)÷(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8 - 2024/5/9 2024/5/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维建、张锦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按 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5933668
联系邮箱:ir@shuhua.com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