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2-009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亏损方案;
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 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 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担保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的事项;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债务除外); 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债务除外);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
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公司发生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前三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