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6 日
授予数量:410.00 万股
授予价格:6.85 元/股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85 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
异议的反馈。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6月 8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说明
1、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410.00 万股
3、授予人数:40 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6.8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
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汤双喜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30.00 7.32% 0.21%
总监、董事会秘书
2 夏帮华 董事 10.00 2.44% 0.07%
3 薛晓明 董事 5.00 1.22% 0.04%
4 丁胜 副总经理 30.00 7.32% 0.21%
5 何明 副总经理 30.00 7.32% 0.2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05.00 74.39% 2.17%
合计 410.00 100.00% 2.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