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联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必得科技股份数量为 7,005,600 股,占必得科技总股本的 4.99%。
上述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且已于 2022 年 03 月 04 日
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2 年 6 月 30 日,必得科技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总股本从
108,000,000 股变更为 140,400,000 股,江阴联成持有公司股份从 6,000,000
股变更为 7,800,000 股。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联成投资发布本告知函涉及减持计划相关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 个月时间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 2,808,000 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时间内,以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 5,616,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且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 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江阴联成投资企 IPO 前取得:7,005,600
5%以下股东 7,005,600 4.99%
业(有限合伙) 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量 计划减持比 减持合理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持期间 拟减持股份来源 拟减持原因
(股) 例 格区间
江阴联成投资企业(有限合 不超过:7,005,600 不超过:4.99% 竞 价 交易 减 2022/11/16 ~ 按市场价格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要
伙) 股 2023/5/16
持,不超过:
2,808,000 股
大 宗 交易 减
持,不超过:
5,616,000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夏帮华、薛晓明、汤双喜、何明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必得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
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刘英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必得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必得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必得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姜荷娟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碧玉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法人股东联成投资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本单位任何时候拟减持必得科技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必得科技并通过必得科技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