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5298 沪市 必得科技


首页 公告 605298: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级筛选:

605298: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2-02

605298: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Bide Science Shares 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 2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王坚群以及实际控制人王坚群、刘英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必得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必得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必得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必得科技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必得科技并通过必得科技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夏帮华、薛晓明、汤双喜、何明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必得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碧玉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
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姜荷娟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在本人担任必得科技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必得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必得科技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必得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王坚群、刘英之子王恺、王坚群之兄王坚平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通过联成投资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
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人股东联成投资的承诺

  1、自必得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亦不由必得科技回购本单位现已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本单位任何时候拟减持必得科技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必得科技并通过必得科技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必得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必得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必得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必得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