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6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3.3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3.97 元/股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3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3.97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6、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2、预留授予数量:93.3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03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3.9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2、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 100%且生猪
屠宰量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 130%且生猪
屠宰量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生猪销售量”指对外 销售及对集团内部屠宰企业销售总值,“生猪屠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