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现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青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青
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岛德才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青岛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青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18013345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该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等交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个月内累计计算; 内累计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担保;
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意见。 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