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交易所指定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收益的金额;
(三)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 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