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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87 沪市 德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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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87:德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7-05

605287:德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德才股份                      股票代码:605287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Decai Decoration CO.,LTD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7,500.00 万股,具体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德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青岛德才君和投资有限公司、叶得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赢股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西藏赢悦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陆晓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裴文杰、王文静、孙晓蕾、郭振、邹昆
和王振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德才君和投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德
才君和投资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德才君和投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德才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德才承诺

  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数量的规定。

  ⑤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德才君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合伙企业/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

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合伙企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合伙企业/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合伙企业/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德才承诺

  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的规定。


  ⑤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德才君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合伙企业/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
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合伙企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
持。

  ④本合伙企业/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合伙企业/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合伙企业/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
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
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
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
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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