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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86:同力日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06

605286:同力日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时间、亲属(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对于大股东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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