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2-051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
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任何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担的其他义务。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为准;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 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可以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情形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