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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86 沪市 同力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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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86:同力日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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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Tongli Risheng Machinery Co., Ltd.

 (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

  1、控股股东李国平、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李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腊琴、李静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宜安投资、孟林华、曦华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锁华、吴军华、杭和红;副总经理李国方、马东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孟林华及丹阳日升、丹阳合力、宜安投资及曦华投资。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三、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国平、李腊琴,实际控制人李国平、李腊琴、李铮、李静,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丹阳日升、丹阳合力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本单位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

  5、本人/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人/本单位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本单位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强化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义务,进一步保护公司上市后的投资者权益,公司制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2019
年6月28日及2019 年7月13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预案。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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