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8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新亚电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一的除外: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后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6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的担保;
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保;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半数以上通过。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
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7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大会审议通过: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