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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68 沪市 王力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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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68:王力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2-04

605268:王力安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angli Security & Surveillance Product Co., Ltd

        (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考虑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力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跃斌先生、陈晓君女士、王琛女士,股东王力电动车、华爵投资、共久投资、王斌革先生和王斌坚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尚融投资和岠玲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承诺外,担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跃斌先生、王琛女士、应敏女士、胡迎江先生、王挺先生、徐建阳先生、陈智贤先生、王李霞女士、王顺达先生、李琼杏女士、支崇铮先生和闫晓军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发行前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份总数 5%的股东为王力集团、王力电
动车、华爵投资、共久投资和陈晓君。上述股东就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3、本企业/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比例合并计算,但上述减持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本企业/本人或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企业/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企业/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 3 条、第 4 条第(1)项的承诺。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尚融投资、岠玲投资、王斌坚和王斌革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责任主体分别签署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承诺‖)。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任职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由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公司股价方案不以公司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公司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不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本公司将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在履行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2)在公司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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