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4-025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进行公告:
公司根据即将生效的《公司法》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的需求、拟实施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调整原因:
1、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即将生效的《公司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完
善、修订《公司章程》内容。
2、为规范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股份回购条款。
3、根据《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128,848,882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每 10 股增 2 股,计算合计
转增 25,769,776 股。
二、调整情况
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28,848,882 股增加
至 154,618,658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128,848,882 元增加至 154,618,658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修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修改
128,848,882 元。 154,618,658 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修改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件。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28,848,8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54,618,65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修改
通股 128,848,882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通股 154,618,65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修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修改
利: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
报告;……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修改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法院撤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修改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十八)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修改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修改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