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0-005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
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云南健之佳药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584000。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于【】年【】月【】日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月 19 日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5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0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流通股【】 构为:普通股 5,3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无 (新增)第三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 3%时,以及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
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
定代表人声明。
无 (新增)第四十条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
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
意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恶意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所有经济损失 (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
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
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请求;
无 (新增)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
措施:
(1)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
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
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
恶意收购行为;
(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
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
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
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
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5)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是:… …
(十三)审议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