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55 证券简称:天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普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68,978,443.8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2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66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4,363,2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62,198,067.9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362,165,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25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募集资金(万元)
中高压软管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6,857.89 24,216.51
汽车轻量化管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 25,573.60 12,000.00
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
合计 72,431.49 36,216.51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投项目投资额,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差额部分。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公司拟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6,897.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总额(万 拟使用募集 以自筹资金 拟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元) 资金 预先投入金 (万元)
(万元) 额(万元)
中高压软管生产基地建设项 46,857.89 24,216.51 10351.06 10351.06
目
汽车轻量化管件创新能力建
设项目及总成生产线建设项 25,573.60 12,000.00 6546.78 6546.78
目
合计 72,431.49 36216.51 16897.84 16897.8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出具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17 号)。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16,897.84 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8,978,443.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8,978,443.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F10817 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8,978,443.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1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天普股份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上网公告文件
1、《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0]第ZF10817号);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