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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神通科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062 号文核准,神通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8,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1,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049,718.4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12,150,281.51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15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鸣羿”)为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平海路 1118 号 5 幢、6 幢”)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2 月 2 日、2023 年 2 月 18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上海鸣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户名    用途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万元)

 上海鸣羿  汽车内外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汽车部件  产品扩产项  有限公司玉立支行  39613001040021161      0.00

 有限公司  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一”)、上海鸣羿(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天宇、俞琦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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